上海清理月饼券“霸王条款”,本地月饼商对“取消过期作废”并不认同
中秋将至,月饼纷纷登场,月饼券往往是各个月饼厂家都必不可少的促销手段,在以往的月饼券上,通常印有“某某时间截止”的字样,让很多错过最后期限的市民感到不满。近期,有媒体报道,上海市工商局率先打破了这一行规,对月饼券的“霸王条款”进行清除。
对此,近日成都商报记者走访市内多家月饼零售点后发现,各品牌月饼依旧规定了月饼券提货截止时间,而月饼商对“取消过期作废”的规定表示无法认同。
过期作废成行规
据了解,今年成都的“月饼券”仍然延续这项规定,不少品牌都在月饼券上注明,“某期限前市内各家门店可预约提货,某期限间,仅限某几家门店预约提货”,这似乎已经成为品牌商和消费者都默认的“行规”。
记者仔细阅读成都市面上流通的部分月饼券后发现,虽然明确注明了提货截止日期,但在有些月饼券上并未提到“过期作废”,少数品牌销售人员表示,若无法在截止日期前提货,可告知公司提货日期,“可以帮消费者把货留下来”,但也有另一部分品牌明确表示,过期作废。
厂商、市民都有理
月饼券都不便宜,稍微低档一点的200元,贵的就700~800元,如果仅仅因为一时疏忽,就要让几百元“打水漂”确实令人难以接受。
记者从多家月饼品牌了解到,今年的提货时间多数集中在9月30日前,最早的甚至规定在9月24日19:00之前截止,“最多延长到9月30日”,必须“卡”在中秋节前提货让很多消费者不能理解。
“月饼是季节性产品,保质期只有一个月左右”,南台月销售商杨先生告诉记者,一旦过了节气,月饼都要回厂进行处理,并且,“公司为方便消费者领取,租用的领取点都是要付费的,不可能一直租用等消费者来领”,出于多方面的原因,才会作出提货时间的规定。
不算“霸王”却也不规范
“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,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”,这在《合同法》第39条有明确规定,在月饼券上对提货时间作出的规定就属于格式条款,“月饼券写清楚了截止日期,也没有强制消费”,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表示,既给予了消费者知情权也给了消费者选择权,从这个角度来讲,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合法的。
但是,对于并没有注明“过期作废”等字样的月饼券,即使逾期使用,也只是不能在指定地点领取,他表示,“(这)并不是(说)月饼商的供货义务就免除了”。
有业内人士提出,可采取以其他产品相抵或退还费用的折中方式,但却少有月饼商认可。熟悉合同法的专业人士表示,若将消费者逾期取货的行为视为违约,消费者需承担违约责任,“可以是支付违约金或其他方式”,但并非“拿不到月饼又要不回钱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