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己的招牌,却被别人用来招揽顾客。前段时间,源自洛带的“伤心凉粉”,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,最后与“借”自己招牌的甘某对簿公堂。昨日,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,最终,“伤心凉粉”不伤心,赢得了官司。
侵权人说>>>
谁都能做凉粉 “伤心”并不侵权
去年11月,“伤心凉粉”掌门人杨明在崇州市街子古镇发现,甘某在其经营的小吃店的店招、幌子、柜台、菜牌等位置以醒目的方式标注“伤心凉粉”字样,并经营同样的凉粉类小吃。
杨明告诉甘某,希望他不再使用“伤心凉粉”的招牌,甘某不愿意,并声称,任何人都可以制作凉粉,自己店招上的“伤心凉粉”字样并没侵权。
杨明说,“伤心凉粉”有一套标准的制作流程,严格把守质量关,而甘某自己制作的凉粉,并不能达到“伤心凉粉”的质量要求,对“伤心凉粉”这个品牌有影响。他表示,“伤心凉粉”已经在凉粉类商品上注册,甘某打着“伤心凉粉”的牌子卖自家制作的凉粉,已经侵害了“伤心凉粉”的知识产权。
法官说>>>
攀附“伤心凉粉”构成商标侵权
多次协商未果后,杨明夫妇决定起诉,要求甘某停止侵权,并赔偿损失6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余元。
昨日的庭审中,甘某辩称“伤心凉粉”是小吃的一个通用名称,不能被林某(杨明的妻子)独占。其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。
不过成都市中院主审法官认为:凉粉类小吃属于现做现卖现吃的熟食商品,一般的商业性标识无法直接附着于其上,经营者一般是在商店的装潢上标注相关字样,以标识商品的来源。因此,针对被告甘某在店招、幌子、柜台、菜牌上标注“伤心凉粉”字样的行为,其性质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,该行为具有攀附原告“伤心凉粉”商标的故意,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,构成商标侵权。
最后,成都市中院作出判决,一审认定甘某侵权,依法判决被告甘某立即停止侵权,赔偿林某经济损失1万元和合理开支3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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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心凉粉 边吃边流泪
2003年,在洛带古镇做生意的客家人杨明,给自己卖的凉粉起名“伤心凉粉”,独特的名字让该小吃大受欢迎。
在杨明看来,“伤心凉粉”的含义有3层:一是客家人离乡背井的“伤心”;二是凉粉又麻又辣,食客们一边吃一边流泪“伤心”;三是联想到人生先苦后甜的经历,“伤心过后才能开心”。